“广东省射箭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GAA)。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组织;是广东省体育总会和中国射箭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广东省参加相应的全国射箭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协会联合全省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体育团体,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广东省射箭协会于1999年10月27日在广州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会址设于广州,现任主席是吕金清。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和省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团结全省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普及和推动我省射箭运动的发展;为我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中国射箭协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国内外和地区射箭组织及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为发展我国射箭运动作出贡献。
广 东省射箭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己任,紧紧围绕单项体育发展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伴随着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协会从创立到创新,已逐步发展成为行业主管部门信任、会员单位拥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团体。特别是近年来,一是协会通过自身的组织网络建设和功能发展,服务意识有所提高。对全省各网点注重抓指导、抓监督、抓扶持、抓交流,全省各级射箭协会相继建立和完善;业余爱好者与各地市的射箭馆、俱乐部日益增多。二是积极打造精彩的赛事平台,提高我省射箭运动竞技水平:竞赛是射箭运动所依托的基础,是推动协会工作的重要杠杆,协会本着打造规则更严谨、执裁更公平、传播更广泛、形式更新颖多样化、互动和娱乐性更强的赛事平台做了积极的努力。组织举办了广东青少年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俱乐部室外邀请赛、亚运会选拔比赛、全国重点城市比赛和传统弓业余爱好者广东联赛等各类竞赛和娱乐活动,带动促进了全省业余射箭爱好者、基层业训及省队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积极组队参加各类射箭比赛,取得佳绩:一直以来重视并响应中国射箭协会的号召,在省体育局和黄村中心的指导下,认真组队参加全国奥林匹克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冠军赛、全国室外射箭锦标赛等年度常规赛事,并取得较好成绩,为我省射箭运动的发展和促进全民健身做出贡献。2016年7月16日,广东省射箭协会举行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领导集体。本会将继续在广东省体育局、广 东省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团结地方各级单项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托社会各界的真诚帮助和广泛参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共同推进射箭项目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协会工作能力、拓展协会助推功能、加快项目普及发展,团结一心,群策群力,认真履行协会各项职能,谱写广 东省射箭发展的精彩华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广东省射箭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GAA)。
第二条 广东省射箭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组织;是广东省体育总会和中国射箭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广东省参加相应的全国射箭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协会联合全省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体育团体,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和省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团结全省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普及和推动我省射箭运动的发展;为我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中国射箭协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国内外和地区射箭组织及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为发展我国射箭运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体育局,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奥体路818号射箭场A栋。邮编:510663,电话:020-82168547,020-82168983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群众性射箭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出贡献。(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三)为全省各行业业余射箭爱好者开展射箭运动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协调及培训咨询等服务。不断提高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四)举办全省或承办全国、国际性射箭比赛。通过选拔、推荐、组织我省射箭代表队参加各级比赛。(五)不定期组织全省性射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呈报广东省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对派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各级比赛、表演、学习和出访提出建议。(六)研究和审议我省射箭运动协会的竞赛、训练制度与管理机制。组织学术理论研讨、汇编和出版有关刊物、简报、杂志和音像制品。
(七)促进国内、国际射箭运动的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往与合作。
(八)为使协会逐步转向实体化,积极培育和开展经营活动,广开经济来源的渠道,为射箭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七条 本协会以全省各地市的射箭协会、各高校、业余体校、中小学校及其他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经上述协会、体育团体组织批准,即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积极投入我省射箭项目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省射箭项目的发展和提高做出贡献。(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广东省射箭协会审批;(三)由广东省射箭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箭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任免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业务拓展理事会、教练理事会,裁判理事会、传统弓理事会。是广东省射箭协会的常设办事机,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受理会员申诉;2、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3、列席本会召开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管理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查本会的会计制度、法规、政策的执行;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推动射箭项目的发展。(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对长期与本协会合作并为我省射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本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一)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业务工作;(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理事会。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个人及单位赞助;(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07月16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射箭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 席: 吕金清。
常务副主席: 黄迈胜。
副主席: 陈巨广、戴 阳、戴亿新、李东明、王 峰、 龚建林、雷爱新、计百成、项 丽。
秘书长: 陈巨广(兼)。
常务副秘书长: 彭德军。
副秘书长: 王智秋、吕 璇、钟胜师、周 雷、李浩坚、黄 曦。